青县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青县农场,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青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协调服务领导小组
(青县金融工作办公室代章)
2023年3月31日
青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优、做强,加大对企业股改、辅导、审核、注册等4个关键阶段支持力度,结合《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冀金监字〔2019〕1号)、《沧州市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沧政字〔2018〕33号)、《青县贯彻落实省市稳定经济运行一揽子政策措施》(青政〔2022〕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青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青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补助奖励意见。
第三条 补助对象和标准
1.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
2.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
3.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50万元。
4.对拟在深交所、上交所上市的企业,年度内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拟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年度内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或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年度内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年内挂牌、上市工作未有实质进展的,收回补助资金。
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变化调整补助时间节点。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申报
企业按照相应时间节点,向青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同时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核。
(一)上市企业提供:
1.青县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证明文件复印件;4.证券交易所同意股份公司上市有关文件的复印件(申请沪、深、京交易所成功上市奖励时提供);5.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含香港交易所)同意股份公司上市的函件复印件或证明股份公司上市的其他文件,外文版并附中文译本(申请境外交易所成功上市补助时提供);6.其他相关资料。
(二)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
1.青县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证明文件复印件;4.《关于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的复印件;5.其他相关资料。
(三)股改企业提供:
1.青县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完成股份制改造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青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内企业的申报进行初步审查;
(二)初步审查合格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核定补助金额;
(三)提交县政府审定;
(四)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六条 青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企业上市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事特办、快速办理。
第七条 青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县级补助资金监管,企业挂牌上市后如出现《沧州市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沧政字〔2018〕33号)文件中应追回扶持奖励资金的相关事项,及时追回县级相应扶持奖励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青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府组成部门
垂直、专属机构
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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