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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1 信息来源: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协调服务领导小组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青县农场,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青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协调服务领导小组

                   (青县金融工作办公室代章)

                   2023年3月31日

青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办法

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优、做强,加大对企业股改、辅导、审核、注册等4个关键阶段支持力度,结合《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冀金监字〔2019〕1号)、《沧州市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沧政字〔2018〕33号)、《青县贯彻落实省市稳定经济运行一揽子政策措施》(青政〔2022〕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青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青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补助奖励意见。

第三条  补助对象和标准

1.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

2.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

3.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50万元。

4.对拟在深交所、上交所上市的企业,年度内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拟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年度内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或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年度内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年内挂牌、上市工作未有实质进展的,收回补助资金。

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变化调整补助时间节点。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申报

企业按照相应时间节点,向青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同时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核。

(一)上市企业提供:

1.青县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证明文件复印件;4.证券交易所同意股份公司上市有关文件的复印件(申请沪、深、京交易所成功上市奖励时提供);5.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含香港交易所)同意股份公司上市的函件复印件或证明股份公司上市的其他文件,外文版并附中文译本(申请境外交易所成功上市补助时提供);6.其他相关资料。

(二)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

1.青县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证明文件复印件;4.《关于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的复印件;5.其他相关资料。

(三)股改企业提供:

1.青县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完成股份制改造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青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内企业的申报进行初步审查;

(二)初步审查合格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核定补助金额;

(三)提交县政府审定;

(四)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六条青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企业上市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事特办、快速办理。

第七条青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县级补助资金监管,企业挂牌上市后如出现《沧州市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沧政字〔2018〕33号)文件中应追回扶持奖励资金的相关事项,及时追回县级相应扶持奖励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青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