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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财政局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4-08-30 信息来源:青县财政局 字体: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我局从三个方面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一、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监管。我局要求附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单位,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单位(含所属各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加强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监管。在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备案时,严格中小企业审查预留份额是否符合规定。未按照规定执行的,不予备案。

三、招标文件中全面实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我局要求各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要在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注明该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分别对声明或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执行政府采购评审优惠。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相应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比例要在采购文件中注明。

通过以上措施,切实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各项措施落地见效。保障了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活动,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提升采购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