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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司法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青县司法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2类、8项)

单位:青县司法局(公章)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给付

共4项

1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2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3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4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二、行政奖励

共4项

1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3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4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青县司法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2类、8项)

单位:青县司法局(公章)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给付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青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材料目录

2.审核责任: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及贫困条件的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办理指派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监管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责任:未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时,未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材料目录

2.审核责任:未审核是否属于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及以及是否贫困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未给办理指派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未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未监管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

5.未履行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给付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青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按时审核法律援助案卷并向承办律师支付办案补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按时审核法律援助案卷并向承办律师支付办案补贴

3

行政给付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青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1、接收责任: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在结案时,应当向县司法局提交有关的案件调解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及结案材料,县司法局接收相关材料,并出具接收凭证

2.审查和决定责任:县司法局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

3.给付责任:对于材料齐全的,按照相应标准予以支付适当的误工补贴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4

行政给付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青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1.受理责任:人民调解组织受理人民调解员救助、抚恤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2.审查和决定责任:人民调解组织收到人民调解员救助、抚恤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人民调解组织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对不符合申请救助、抚恤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3.支付补贴责任:人民调解组织应当自收到人民调解员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人民调解员所属人民调解组织向其发放补贴。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未按规定受理书面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未及时作出决定

未在30日内进行审查并发放补贴

5

行政奖励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青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下发评选方案,规定具体的评选范围、条件,作为评选的依据。

2.审查阶段责任:对律师事务所上报的评选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阶段责任:确定拟奖励法律援助组织和个人名单后,在县司法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通过的名单,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印发,予以表彰。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行政奖励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青县司法局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第七条第七条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节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34号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下发评选方案,规定具体的评选范围、条件,作为评选的依据。

2.审查阶段责任: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上报的评选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阶段责任:确定拟奖励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名单后,在县司法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通过的名单,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印发,予以表彰。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7

行政奖励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青县司法局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准备阶段责任:市司法局成立评审委员会,制定实施方案及表彰标准,统一部署,公布本年度评选工作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2.审查阶段责任:县司法局依照实施方案、标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按照统一要求具体抓好活动落实,组织所属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进行自评、自荐,由县司法局通过初审确定推荐律师并向市司法局评审委员会报送。   
3.公示、转报责任:市司法局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单位进行评审,确定表彰律师的候选名单,在网上进行公示。对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予以表彰,并转报县司法局。

4.事后监管责任:市司法局及时将表彰结果通报县司法局,并上报司法厅。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

行政奖励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青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报的先进事迹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注:①第一栏按顺序依次填列序号;②第二栏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类的“9 X”类别的顺序依次填列;③第三栏填列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④第四栏填列承办行政权力事项的机关、单位及受委托的机构或组织等的名称,须填写规范性简称;⑤第五栏原则上,以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编制“三定”规定为部门行政权力设立依据。实施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名称、具体条款及内容;⑥第六栏填列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或义务。根据行政权力行使过程划分权力运行环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各环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义务(即责任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描述;⑦第七栏填列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应承担不良后果各种可能的情况,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列举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过失情形等;⑧第八栏填列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上述各栏目具体填表标准详见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