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市监处罚〔2025〕111号
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青市监处罚〔2025〕111号
当 事 人:青县汇利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2MACRAQ****
住 所(住址):青县清州镇青王线**加油站南30米
经 营 者:严浩
身份证件号码:35032219970317****
2025年5月14日,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青县汇利超市所销售的今麦郎蓝标纯净水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5年5月25日前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备查。2025年5月26日,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青县汇利超市进行检查时,该店仍未查验该商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内容,已于2025年5月26日批准立案。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此案基本情况已查清。
经查,青县汇利超市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责令改正到期后仍拒不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该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2、2025年5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该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3、2025年5月26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经营单位因个人原因,导致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
4、2025年5月26日,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店主体资格合法。
5、2025年5月26日,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店经营者的个人身份。
6、2025年5月26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食品销售资格合法。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青县汇利超市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予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版)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且拒不改正逾期1个月以下的,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6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项中的适用条件标准较轻:逾期一个月以下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项中的适用条件标准较轻∶“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县支行财政局国库股(账号:100187580260010001)缴纳罚款,(备注:见后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中电子识别码,扫码交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号:130922017
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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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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