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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权责清单分表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共8 类、281 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
更台名、台标、节目
设置范围或节目套
数审批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要求,对书面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
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
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
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上报意见,法
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待上级准予许可后,告知上
级意见,按要求予以公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
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
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
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
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
频率使用许可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要求,对书面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
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
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
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上报意见,法
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待上级准予许可后,告知上
级意见,按要求予以公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
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
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
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
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
立、终止审批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要求,对书面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
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
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
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上报意见,法
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待上级准予许可后,告知上
级意见,按要求予以公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
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
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
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
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要求,对书面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
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
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
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上报意见,法
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待上级准予许可后,告知上
级意见,按要求予以公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
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
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
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
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要求,对书面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
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
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
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上报意见,法
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待上级准予许可后,告知上
级意见,按要求予以公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
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
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
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
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要求,对书面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
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
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
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上报意见,法
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待上级准予许可后,告知上
级意见,按要求予以公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
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
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
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
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
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7  行政备案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
物转让、抵押或者改
变用途的备案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立项责任:对备案等作出说明。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
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备案送审稿。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进
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
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并向社会公布。
5.备案责任:按规定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
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而
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
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
5.在备案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8  行政备案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
他文物收藏单位藏
品档案、管理制度、
文物定级备案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立项责任:对备案等作出说明。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
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备案送审稿。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进
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
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并向社会公布。
5.备案责任:按规定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
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而
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
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
5.在备案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9  行政备案 博物馆陈列展览备案 沧州市文化广
  电和旅游局
《博物馆条例》 1.立项责任:对备案等作出说明。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
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备案送审稿。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进
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
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并向社会公布。
5.备案责任:按规定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
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
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
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
5.在备案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0  行政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 1.立项责任:对备案等作出说明。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
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备案送审稿。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进
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
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并向社会公布。
5.备案责任:按规定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
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
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
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
5.在备案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1  行政备案 旅行社分社备案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 1.立项责任:对备案等作出说明。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
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备案送审稿。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进
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
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并向社会公布。
5.备案责任:按规定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
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
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
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
5.在备案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2  行政备案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备案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1.立项责任:对备案等作出说明。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
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备案送审稿。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进
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
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并向社会公布。
5.备案责任:按规定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
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
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
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
5.在备案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3  行政备案 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立项责任:对备案等作出说明。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
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备案送审稿。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进
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
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并向社会公布。
5.备案责任:按规定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
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
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
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
5.在备案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4  行政备案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立项责任:对备案等作出说明。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
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备案送审稿。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进
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
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并向社会公布。
5.备案责任:按规定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
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
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
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
5.在备案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5  行政确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保护单位的组
织推荐评审认定
沧州市文化广
  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
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出具相应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
检查情况作出是否取消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保护单位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
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
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
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
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
不力,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的;
4.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
单位认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
单位认定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6  行政确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的组织
推荐评审认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
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出具相应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
检查情况作出是否取消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
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
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
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
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
不力,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的;
4.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认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认定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7  行政确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传承人的组
织推荐评审认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
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
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出具相应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
检查情况作出是否取消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
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
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
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
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
不力,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的;
4.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
承人认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
承人认定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8  行政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奖励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
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和奖励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
础上,经党组研究,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
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
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
进行审核,并报提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
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同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
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
动的;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0  行政奖励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
设施的建设、管理和
保护工作中做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奖励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
障法》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
础上,经党组研究,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
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
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
进行审核,并报提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
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同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
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
动的;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1  行政奖励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
营业性演出社会义
务监督员的表彰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
础上,经党组研究,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
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
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
进行审核,并报提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
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同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
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
动的;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2  行政奖励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
础上,经党组研究,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
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
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
进行审核,并报提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
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同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
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
动的;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3  其他行政权力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
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1.立项责任:对拟确立的民办非企等作出
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
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
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
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
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
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并向社会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
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
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
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前置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5.在前置审查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4  其他行政权力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1.立项责任:对拟确立的民办非企等作出
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
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
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
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
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
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并向社会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
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
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
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前置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5.在前置审查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5  其他行政权力 文化类基金会设立前置审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 1.立项责任:对拟确立的民办非企等作出
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
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
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
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
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
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并向社会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
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
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
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前置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5.在前置审查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
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
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
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
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
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
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
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
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
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涂改、出租、出借或
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网络文化经营许
可证》,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
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
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
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
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
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
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利用营业场所制作、
下载、复制、查阅、
发布、传播或者以其
他方式使用含有《互
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管理条例》第十
四条规定禁止含有
的内容的信息,情节
严重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
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
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
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
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
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证》。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
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
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
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
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
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
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
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
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
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
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
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
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
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
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
止的其他内容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场所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
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
上网消费者的有效
身份证件或者记录
有关上网信息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
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
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
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
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
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
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
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
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
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
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
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
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
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
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
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
手续或者备案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利用明火照明或者
发现吸烟不予制止,
或者未悬挂禁止吸
烟标志等行为,情节
严重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
例》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
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
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
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
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
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
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
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
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
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
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禁止行为,情
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
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
至 6 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
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
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
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
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
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
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
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
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
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
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
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
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
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
容从业人员侵害消
费者人身权利的,造
成严重后果的行政
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
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
顿 1 个月至 3 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
歌曲点播系统与境
外的曲库联接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
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
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
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
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
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
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
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
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
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
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第十
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
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
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
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
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
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
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
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
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
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
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
关事项,未按照《娱
乐场所管理条例》规
定申请重新核发娱
乐经营许可证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
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
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
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
例》规定建立从业人
员名簿、营业日志,
或者发现违法犯罪
行为未按照《娱乐场
所管理条例》规定报
告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
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
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
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
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
乐场所管理条例》规
定悬挂警示标志、未
成年人禁入或者限
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
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
《娱乐场所管理条
例》规定,2 年内被
处以 3 次警告或者罚
款、被 2 次责令停业
整顿又有违反《娱乐
场所管理条例》的行
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
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
2 年内被处以 3 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
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
顿 3 个月至 6 个月;2 年内被 2 次责
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娱乐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
经营活动的行政处
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
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依
照《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拒
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
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
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
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
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
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
置未经文化主管部
门内容核查的游戏
游艺设备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
十八条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游艺
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
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
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
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三)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
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
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
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
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
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
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
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
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
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
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
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
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提供场地的行政处
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
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
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娱
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
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
规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
著位置悬挂娱乐经
营许可证、未成年人
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标志未注明
“12318 ”文化市场
举报电话的行政处
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第二十四
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
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
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 12318 ”文
化市场举报电话。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
文化主管部门的日
常检查和技术监管
措施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娱乐场
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
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
演出经营活动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
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
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
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
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
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
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
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第六
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
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
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
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
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应当有 3 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
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批准
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
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
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
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
体。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
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
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
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
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
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
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控股的文
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
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
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
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
艺表演团体。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
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
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
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
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照
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
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二条:文艺
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
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
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
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
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
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
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
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第十四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
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
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
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
加。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
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
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变更登记。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
业性演出的行政处
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
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 万
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
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
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举办外
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
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
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
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
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
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
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
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
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
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
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处罚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
时间、地点、场次未
重新报批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
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
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
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
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第三款: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
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
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第十三
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 日内作出决
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
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
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
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
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
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
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
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
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
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处罚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
位为未经批准的营
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
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
出借、买卖营业性演
出许可证、批准文
件,或者以非法手段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
可证、批准文件的行
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
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
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
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
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
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
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
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
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
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
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
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
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处罚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
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禁止情
形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
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
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
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
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
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
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
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
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
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
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
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
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
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
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
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
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处罚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
位、演出举办单位发
现营业性演出有《营
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禁止情
形未采取措施予以
制止或者未依照《营
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报
告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 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 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 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 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 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 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 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 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 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 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 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 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 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 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 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 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 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 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 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 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 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 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处罚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
艺表演团体、演员非
因不可抗力中止、停
止或者退出演出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
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
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
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
在 2 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
在 2 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
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
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
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
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
(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
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
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
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
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有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
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
部门的名义举办营
业性演出,或者营业
性演出冠以“ 中
国 ”、“ 中华 ”、
“全国 ”、“国际 ”
等字样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
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
以“ 中国 ”、“ 中华 ”、“全国 ”、
“国际 ”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
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
演出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处罚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
者其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及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在募捐
义演中获取经济利
益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
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
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
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处罚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
更名称、住所、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未向原发证机
关申请换发营业性
演出许可证的行政
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
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
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
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
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
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变更登记。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第七条第
二款、第八条第二
款、第九条第二款规
定,未办理备案手续
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
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
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
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
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
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20 日内向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备案。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
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
机关重新备案。第九条第二款:个体
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
业执照之日起 20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处罚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
制、出售超过核准观
众数量的或者观众
区域以外的营业性
演出门票,造成严重
后果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
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
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处罚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
出所在地县级文化
主管部门提交《营业
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的演出
场所合格证明而举
办临时搭建舞台、看
台营业性演出的行
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
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
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
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
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
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
五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
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申请举办
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
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
二、三项规定的文件。对经批准的临
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
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
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
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
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
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
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 万
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
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
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
表演团体、演员;(二)演出时间、
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
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
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
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
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
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
定重新报批。第二十条:审批临时搭
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
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
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
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二)安全保卫
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
件。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处罚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
或者涉港澳台演出,
隐瞒近 2 年内违反
《营业性演出管理
条例》规定的记录,
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
澳台演出,隐瞒近 2 年内违反《条例》
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
由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处罚 对经省级文化主管
部门批准的涉外演
出在批准的时间内
增加演出地,未到演
出所在地省级文化
主管部门备案的行
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
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
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
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
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
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
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
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
期 10 日前,持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
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
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
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
案,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
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处罚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
校从事教学、研究工
作的外国或者港澳
台艺术人员擅自从
事营业性演出的行
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
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
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
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
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
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
出经纪机构承办。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
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
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
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
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
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
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
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处罚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
单位擅自举办演出
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
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
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
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
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九条:歌舞娱乐
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
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
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
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
机构承办。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
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
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
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
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
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
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
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
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
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处罚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
符合《营业性演出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条规定条件的电
视文艺节目的现场
录制,未办理审批手
续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
一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
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
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
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
予处罚。第二十一条:在演播厅外从
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
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
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
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
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
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
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
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
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
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
演或者其他公益性
演出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
二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
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二
条: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
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
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
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
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
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
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
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
具、场地、宣传等费用。募捐义演结
束后 10 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
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
备案。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
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
规定执行。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
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
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
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
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
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
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
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处罚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
中,不履行应尽义
务,倒卖、转让演出
活动经营权的行政
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演出经营
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
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人民政
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三
条: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
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办
理演出申报手续;(二)安排演出节
目内容;(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
演出现场管理;(四)确定演出票价
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五)
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
督管理;(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
义务。第二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涉外
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
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
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
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
排。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
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
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
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
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
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
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
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
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
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
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
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
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
售演出门票的行政
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 3 万元
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
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处罚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
欺骗观众的行政处
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以假演奏等手段
欺骗观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
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
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
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
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
在 2 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
在 2 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
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
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
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
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
(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
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
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
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
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 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
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 5000 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处罚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
有现场演唱、演奏记
录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细则第
二十六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
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
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 3000 元
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
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
众。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
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
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
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
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
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
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
签字确认。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处罚 对文化主管部门或
者文化行政执法机
构检查营业性演出
现场,演出举办单位
拒不接受检查的行
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
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
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
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以 3 万元以
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
事经营性互联网文
化活动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
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
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
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 30000 元以
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
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
戒。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
未在其网站主页的
显著位置标明文化
行政部门颁发的《网
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
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
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
节轻重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非经
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
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
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 500 元以
下罚款。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
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
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
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
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71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
化单位变更有关信
息未办理变更或备
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文化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
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
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
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
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
自变更之日起 20 日内到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
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72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
化单位违反《互联网
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
互联网文化产品未
在其显著位置标明
文化部批准文号、经
营国产互联网文化
产品未在其显著位
置标明文化部备案
编号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
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
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
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
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
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
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
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10000 元
以下罚款。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
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
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
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
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
日起 20 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
时间)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
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
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
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
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
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
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
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
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
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
营起 30 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
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
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
化单位擅自变更进
口互联网文化产品
的名称或者增删内
容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
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
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
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
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
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
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
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
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
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
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
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
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
日起 20 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
时间)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
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
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
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
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
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
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
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
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
30 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
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
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
化单位经营国产互
联网文化产品逾期
未报文化行政部门
备案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
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
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
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
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20000 元以
下罚款。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
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
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
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
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
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不包
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
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
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
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
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
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
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
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
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
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
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 30 日内报省
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
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
法另行规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或非经营
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提供含有禁止内容
的或未经文化部批
准进口的互联网文
化产品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
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
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
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
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
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
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
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
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
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
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
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
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
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
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
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
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
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
化单位未建立自审
制度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
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
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
重处 20000 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
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
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
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
动的合法性。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处罚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
经营活动的经营单
位未按规定到住所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文化行政部门备
案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
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
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10000 元
以下罚款。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
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
照之日起 15 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
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
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处罚 对经营含有《艺术品
经营管理办法》第六
条、第七条禁止内容
艺术品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
法经营额不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
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第六
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
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
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
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
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
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
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
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
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
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
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或
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蓄意
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十一)
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一)
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
的艺术品;(三)除有合法手续、准
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
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
为材质的艺术品;(四)国家规定禁
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处罚 对向消费者隐瞒艺
术品来源,或者在艺
术品说明中隐瞒重
要事项,误导消费者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
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
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
额不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
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第八条:艺术
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
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
导消费者的;(二)伪造、变造艺术
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
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三)以非法集
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
行经营的;(四)未经批准,将艺术
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
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
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处罚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
未标明作者、年代、
尺寸、材料、保存状
况和销售价格等信
息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
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
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
重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第九条:艺
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
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
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
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
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
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
不得少于 5 年。第十一条:艺术品经
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
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委
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
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
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
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
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三)书
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
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
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
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
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
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
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
字等档案不得少于 5 年。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处罚 对从境外进口或者
向境外出口艺术品,
未按照《艺术品经营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
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
10000 元的,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
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
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
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
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
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表;(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
的地;(三)艺术品图录;(四)审
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 5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
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
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
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
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
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
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
45 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主办
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
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参展的境
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
的名录;(三)艺术品图录;(四)
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 15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
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
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
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
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
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
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
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
违法活动,并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处罚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
动未按规定将考级
简章、考级时间、考
级地点、考生数量、
考场安排、考官名单
等情况备案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
令改正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
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
定的;(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
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
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
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的;(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
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艺术考
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
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
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
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
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处罚 对委托的承办单位
不符合规定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
十六条第(一)项:艺术考级机构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
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并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
格:(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
定的;(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
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三)
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
容的;(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
避的;(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
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
人员监督检查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85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
行社业务的行政处
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
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
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86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
经营出境旅游、边境
旅游业务,或者出
租、出借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证,或者以
其他方式非法转让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
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
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
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
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
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
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
项: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二)
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87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
定为出境或者入境
团队旅游安排领队
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
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
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
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
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
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
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
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
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
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88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
宣传,误导旅游者,
情节严重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
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
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
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
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
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89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
的低价组织旅游活
动,诱骗旅游者,并
通过安排购物或者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获取回扣等不正当
利益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
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
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
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
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
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
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
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
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
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
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
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
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90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履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旅游
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的报告义务的行政
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
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
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
销导游证。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
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
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
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
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
报告。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
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
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
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
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91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
程中擅自变更旅游
行程安排,严重损害
旅游者权益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
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
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
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
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
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
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92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
者参观或者参与违
反我国法律、法规和
社会公德的项目或
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
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
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
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
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
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9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
者不具备领队条件
而从事导游、领队活
动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
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
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
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94  行政处罚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
揽业务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
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
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
吊销导游证。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
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
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
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95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给予或者
收受贿赂,情节严重
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
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
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
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96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
从事招徕、咨询以外
的旅行社业务经营
活动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
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50 万
元以下的罚款:(三)旅行社服务网
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
经营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97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
期限内向其质量保
证金账户存入、增
存、补足质量保证金
或者提交相应的银
行担保且拒不改正
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
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
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
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98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
经营场所、法定代表
人等登记事项或者
终止经营,未在规定
期限内向原许可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换领或者交回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且拒不改正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
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
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
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
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99  行政处罚 对经营出境旅游业
务的旅行社组织旅
游者到国务院旅游
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的中国公民出境旅
游目的地之外的国
家和地区旅游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
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
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
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
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
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00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
者同意在旅游合同
约定之外提供其他
有偿服务的行政处
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
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
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
者签订旅游合同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
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
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
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
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
合同。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
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
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
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
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
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
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
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
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
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
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
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
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
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
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
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
一致的其他内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02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要求领队
人员接待不支付接
待和服务费用、支付
的费用低于接待和
服务成本的旅游团
队,或者要求领队人
员承担接待旅游团
队的相关费用的行
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
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
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
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03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
委托的旅行社支付
接待和服务费用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
顿 1 个月至 3 个月;情节严重的,吊
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
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
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
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
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
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
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04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
的导游人员、领队人
员发生危及旅游者
人身安全的情形,未
采取必要的处置措
施并及时报告的行
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
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
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对旅行社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
员处 4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
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0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
资、设立服务网点未
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或者旅行社及其分
社、服务网点未悬挂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
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
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
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
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
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第
三款: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
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
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
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
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服务
网点的《营业执照》;(二)服务网
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
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
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
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
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
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
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
置。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06  行政处罚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
为提供领队服务的
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
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
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
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领队不得委
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07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
游者选择的交通、住
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接待服务
能力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
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
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
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三十八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
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
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
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08  行政处罚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
旅游者提出与其他
旅游者不同合同事
项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
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
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
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
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
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
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三十九条第二款:同一旅游团队中,
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
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
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
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
项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
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
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
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09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
目的地接待旅行社
的情况告知旅游者
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
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
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
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第
二款: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
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
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
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
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2.《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
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
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
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
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
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
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
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
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
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
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
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
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
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10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
存各类旅游合同及
相关文件、资料,保
存期不够两年,或者
泄露旅游者个人信
息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
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
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
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
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最高
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
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
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
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
少于两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
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
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
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
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11  行政处罚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
游活动时,有损害国
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的言行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
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
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
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
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
令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12  行政处罚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
游活动,向旅游者兜
售物品或者购买旅
游者的物品的行政
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
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
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
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
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13  行政处罚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
中未携带电子导游
证、佩戴导游身份标
识,未开启导游执业
相关应用软件且拒
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
款第(二)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
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条第一款:导
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
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
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
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14  行政处罚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
中安排旅游者参观
或者参与涉及色情、
赌博、毒品等违反我
国法律法规和社会
公德的项目或者活
动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
款第(四)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
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四)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
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
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旅游者参
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
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
目或者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
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
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
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15  行政处罚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
中擅自变更旅游行
程或者拒绝履行旅
游合同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
款第(五)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
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五)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
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第
(二)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
下列行为:(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
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
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
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
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
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
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
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16  行政处罚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
中擅自安排购物活
动或者另行付费旅
游项目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
款第(六)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
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六)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
第(六)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
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
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
为:(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
行付费旅游项目;(四)以隐瞒事实、
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
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
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五)以殴打、
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
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
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
目;(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
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
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
不正当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
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
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
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
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17  行政处罚 对导游未按期报告
信息变更情况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
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
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并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
信息变更情况的;(二)未申请变更
导游证信息的;(三)未更换导游身
份标识的;(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五)
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
培训的;(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
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
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
的真实材料的;(七)在导游服务星
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18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或者旅游
行业组织未按期报
告信息变更情况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
项和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
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一)
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七)
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
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
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
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19  行政处罚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
请人隐瞒有关情况
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取得导游人员
资格证、导游证的行
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款: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
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
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20  行政处罚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导游人员资格证、导
游证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
款: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
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
旅游主管部门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21  行政处罚 对导游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导游人员
资格证、导游证,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导游执业许可,或者
擅自委托他人代为
提供导游服务的行
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导游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
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
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22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
报备领队信息及变
更情况,或者备案的
领队不具备领队条
件且拒不改正的行
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
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
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
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
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
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
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旅
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
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
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
管部门备案。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23  行政处罚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
行社为导游证申请
人申请取得导游证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
提供虚假材料的行
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
款: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
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
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24  行政处罚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
业绩下降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
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
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
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
1 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
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
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
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
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
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
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25  行政处罚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
团队领队对可能危
及人身安全的情况
未向旅游者作出真
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或者未采取防止危
害发生的措施的行
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
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
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
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
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
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
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
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
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第
二款: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
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
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
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
的发生。第十八条:旅游团队领队在
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
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
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危害的发生。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26  行政处罚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
团队领队未要求境
外接待社不得擅自
改变行程、减少旅游
项目、强迫或者变相
强迫旅游者参加额
外付费项目,或者在
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
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
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
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
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
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
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
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
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 倍以上 5 倍
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
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
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
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
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第十六条:
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
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
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
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
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
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
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
项目。  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
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
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
当予以制止。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27  行政处罚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
境外接待社、导游及
为旅游者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的其他经
营者串通欺骗、胁迫
旅游者消费或者向
境外接待社、导游和
其他为旅游者提供
商品或者服务的经
营者索要回扣、提成
或者收受其财物的
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
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
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
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
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
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
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
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
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吊销其导游证。第二十条:旅
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
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
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
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
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
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28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制止履
行辅助人的非法、不
安全服务行为,或者
未更换履行辅助人
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
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
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
款。第十一条第二款:旅行社及其从
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
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29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
制作安全信息卡,未
将安全信息卡交由
旅游者,或者未告知
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
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
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
警告,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
以下罚款。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
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
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
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
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
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
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
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30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根据风
险级别采取相应措
施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
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
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第十
八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
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一)
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
防范措施;(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
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四)
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
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
者撤离。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
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
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
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
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
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31  行政处罚 对未被指定经营大
陆居民赴台旅游业
务,或者旅行社及从
业人员违反《大陆居
民赴台湾地区旅游
管理办法》规定的行
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
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
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
或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办
法规定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旅行
社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有关单位
和个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32  行政处罚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
发现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发布或者传输
的信息,未立即停止
传输该信息、采取消
除等处置措施防止
信息扩散、保存有关
记录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
定》第三十一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
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
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第一款:在线
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
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
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
部门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
六十八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违反本
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
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
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
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
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
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
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
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33  行政处罚 对平台经营者不依
法履行核验、登记义
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
定》第三十三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
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
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二)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
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
未报告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
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
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第十一条
第一款: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
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
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
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
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第十九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服
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
处理情况等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
息依法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
理。第二十二条:平台经营者发现以
下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
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
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提供
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
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二)经
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
游安全事故的;(三)平台内经营者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四)
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
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
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
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
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
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
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34  行政处罚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
未取得质量标准、信
用等级使用相关称
谓和标识的行政处
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
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
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
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
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
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
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
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
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35  行政处罚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
未在全国旅游监管
服务平台填报包价
旅游合同有关信息
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
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
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
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
罚款。第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者为
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
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
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36  行政处罚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
为以不合理低价组
织的旅游活动提供
交易机会的行政处
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
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
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
罚款。第十八条:在线旅游经营者应
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
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
易机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37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使用不符
合规定的车辆、船舶
承担旅游运输的行
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河北省旅游条例》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
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
旅游运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活
动租用客运车辆、船舶,应当选择具
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
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船舶,应当配
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船员以及安全
设施设备,严格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核
定的区间段和时间段运营,不得超过
核定的载客人数。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38  行政处罚 对复制单位未按照
《复制管理办法》的
规定验证复制委托
书及其他法定文书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不包括吊销许可
证)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
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
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
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
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
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
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
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
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
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
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
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
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
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
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
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
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
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
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
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
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
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业务的。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
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
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
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
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
称的出版物的;(二)出版、印刷、
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
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
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
元的,并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
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
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
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
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
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
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
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
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
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
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
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
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
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
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
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
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
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
的。
3.《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
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
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
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
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
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
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二)复制单
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
带磁盘的;(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
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
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
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
出版物的;(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
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
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39  行政处罚 对光盘复制单位使
用未蚀刻或者未按
规定蚀刻SID码的注
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不包括吊销许
可证)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从事
只读类光盘复制,必须使用蚀刻有新
闻出版总署核发的光盘来源识别码
(SID 码)的注塑模具。光盘复制单
位蚀刻SID 码,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
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
核发 SID 码;复制单位应于收到核发
文件之日起 20 日内到指定刻码单位
进行蚀刻,并在刻码后按有关规定向
光盘生产源鉴定机构报送样盘。刻码
单位应将蚀刻 SID 码的情况通报新闻
出版总署,光盘生产源鉴定机构应将
样盘报送情况通报新闻出版总署。第
三十一条: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所在地省级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
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
许可证:(一)复制单位变更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审批、备案手续的;(二)复制单位
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
料的;(三)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
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 SID 码的
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第四十
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
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
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
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
(二)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
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
备案的;(三)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四)
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
家或行业标准的;(五)复制单位的
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
加岗位培训的。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
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
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
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
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
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
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
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
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
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
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
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4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
事出版物的印刷或
者复制、发行业务的
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
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
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
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
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
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
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
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
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
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
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
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
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未
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
事复制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
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
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
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
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
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
的,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
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
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41  行政处罚 对印刷、复制、发行
含有《出版管理条
例》第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禁止内容
的出版物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不包括吊
销许可证)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
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
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
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
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
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
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
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
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
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
刊号的。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
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
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
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
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
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
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
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
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
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
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
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的。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
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
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
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
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2.《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复
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三条
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新闻出版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
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如果当事人
对所复制产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指
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
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
处罚。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
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
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
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
罚。第三十二条:发行违禁出版物的,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
罚。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
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
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
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处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
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
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
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
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
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
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42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
版物印刷经营活动
的企业或者擅自从
事印刷经营活动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
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
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
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
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
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
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43  行政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
刷明知或者应知含
有《印刷业管理条
例》第三条规定禁止
印刷内容的出版物、
包装装潢印刷品或
者其他印刷品的,或
者印刷国家明令禁
止出版的出版物或
者非出版单位出版
的出版物的行政处
罚(不包括吊销许可
证)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印
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
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
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
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
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
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
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
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
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
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
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
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44  行政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者没
有建立承印验证制
度、承印登记制度、
印刷品保管制度、印
刷品交付制度、印刷
活动残次品销毁制
度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不包括吊销许可
证)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印
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
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
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
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
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
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
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
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
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
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
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4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
部门的许可,擅自兼
营或者变更从事出
版物、包装装潢印刷
品或者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或者
擅自兼并其他印刷
业经营者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不包括吊
销许可证)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
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
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
元的,并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
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
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
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
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
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
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
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
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
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46  行政处罚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的企
业和个人接受委托
印刷其他印刷品,未
依照《印刷业管理条
例》的规定验证有关
证明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不包括吊销许
可证)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
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
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
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
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
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
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将委托印
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
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
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
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五)接受委
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
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
运输出境的;(六)从事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
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
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
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
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
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
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
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47  行政处罚 对印刷布告、通告、
重大活动工作证、通
行证、在社会上流通
使用的票证,印刷企
业没有验证主管部
门的证明,或者再委
托他人印刷上述印
刷品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
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
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
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
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
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
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
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
述印刷品的;(二)印刷业经营者伪
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
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印刷布告、
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
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
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8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
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的企业擅自留存委
托印刷的包装装潢
印刷品的成品、半成
品、废品和印板、纸
型、印刷底片、原稿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印
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
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
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
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
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
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
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
样张上未加盖“样本 ”、“样张 ”戳
记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49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
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的企业接受委托印
刷注册商标标识,未
依照《印刷业管理条
例》的规定验证、核
查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签章的《商标注册
证》复印件、注册商
标图样或者注册商
标使用许可合同复
印件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
款: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
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25 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
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
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
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
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
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
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
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
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
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
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
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
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
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
部运输出境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5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
立图书出版单位或
者擅自从事图书出
版业务,假冒、伪造
图书出版单位名称
出版图书的行政处
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
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
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
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
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
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
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
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
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
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
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
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
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
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
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的,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
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5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
立期刊出版单位,或
者擅自从事期刊出
版业务,假冒期刊出
版单位名称或者伪
造、假冒期刊名称出
版期刊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
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
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
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
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
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
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
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
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
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
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
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
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
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
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
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
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52  行政处罚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
位转借、出租、出卖
《网络出版服务许
可证》或者以任何形
式转让网络出版服
务许可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
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
警告,违法所得5 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
元的,并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
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
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
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
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
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
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
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
一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
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
可。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
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
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
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
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
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
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
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
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5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
立音像制品出版单
位,擅自从事音像制
品出版业务的行政
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
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
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
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
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
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
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
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 5 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2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5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
立音像制品制作单
位,擅自从事音像制
品制作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
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
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
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
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
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
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
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 5 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2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2.《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
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依照《音像
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5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
立电子出版物的出
版单位,擅自从事电
子出版物出版业务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
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
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
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
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
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
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
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
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
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
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
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
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
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
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
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
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
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56  行政处罚 对音像制作单位以
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以制作单位名义在
音像制品上署名的
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
二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
制作经营活动的,依照《音像制品管
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音
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
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的,
按照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
动处罚。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
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
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
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
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
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
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
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 5 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2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57  行政处罚 对音像制作单位接
受非出版单位委托
制作音像制品,未依
照《音像制品制作管
理规定》验证委托单
位的有关证明文件
或者未依照《音像制
品制作管理规定》留
存备查材料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
条: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
(二)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
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三)接受非
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
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
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
料的;(四)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
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的;(五)制作的音像制品
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
定的;(六)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
度核验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58  行政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
刷明知或者应知含
有《内部资料性出版
物管理办法》规定禁
止内容的内部资料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不包括吊销许可
证)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
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
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
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
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
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业
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
料的;(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内部资料的。第十三条:内部资料不
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
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
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
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
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
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
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五)
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
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
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
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
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
容的。
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
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
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
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
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
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
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
许可证的。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
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
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
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
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
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
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
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
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
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
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印
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
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
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
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59  行政处罚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
未按《内部资料性出
版物管理办法》承印
内部资料的行政处
罚(不包括吊销许可
证)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
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
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
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5 万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
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
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
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
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
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
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
备案的;(二)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三)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
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
物全部运输出境的。从事出版物印刷
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
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
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
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
的;(二)盗印他人出版物的;(三)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
版物的;(四)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
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
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6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准印证》,
编印具有内部资料
形式,但不符合内部
资料内容或者发送
要求的印刷品,经鉴
定为非法出版物的
行政处罚(不包括吊
销许可证)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三款:未取得《准印证》,
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
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
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
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
规定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
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
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
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
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
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
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
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
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
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
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并
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
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
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
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
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
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
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
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
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
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
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
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
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
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6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
印内部资料的行政
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
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处 1 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下列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
的;(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三)违反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
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其中,有前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
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
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62  行政处罚 对委托非出版物印
刷企业印刷内部资
料或者未按照《准印
证》核准的项目印制
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
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处 1 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下列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
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
项目印制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63  行政处罚 对内部资料编印单
位未按规定送交样
本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
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处 1 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下列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
本的。第十八条:内部资料的编印单
位须在印刷完成后10 日内向核发《准
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
本。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6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内部资料性
出版物管理办法》其
他规定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
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处 1 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下列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65  行政处罚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
可,复制、发行、表
演、放映、广播、汇
编、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传播其作品,同
时损害公共利益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
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
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
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
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
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
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
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
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
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
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
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
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
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
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
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
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
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
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
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
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
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
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
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
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
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
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
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
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
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
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
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
八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所列侵权行为,
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可处非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
额 5 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 25 万元以下
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66  行政处罚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
自向公众提供他人
的作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同时损害
公共利益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
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
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
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
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 1 倍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
额或者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下的,根
据情节轻重,可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
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
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
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
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
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
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
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
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
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
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
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
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
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
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
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
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
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
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
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
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
害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67  行政处罚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
者向他人提供主要
用于避开、破坏技术
措施的装置或者部
件,或者故意为他人
避开或者破坏技术
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
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
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
额 5 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
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下的,
根据情节轻重,可处 25 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
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
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
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
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
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
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
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
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
(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68  行政处罚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
无正当理由拒绝提
供或者拖延提供涉
嫌侵权的服务对象
的姓名(名称)、联
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资料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
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
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
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
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
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
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
设备。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69  行政处罚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
人许可,复制或者部
分复制著作权人的
软件,同时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
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
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
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
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
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
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
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
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
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
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
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
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
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
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
100 元或者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5 倍以
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
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70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
提供者明知互联网
内容提供者通过互
联网实施侵犯他人
著作权的行为,或者
虽不明知,但接到著
作权人通知后未采
取措施移除相关内
容,同时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
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
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
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
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
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
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
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
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
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
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
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
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
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
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
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
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
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
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
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
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
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
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
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
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
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
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
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
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
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
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
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
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
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
十七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
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
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
以非法经营额 3 倍以下的罚款;非法
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71  行政处罚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安装许可
证》而承担安装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施工
任务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三)(四)项:对违反本《实施细
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
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
措施如下:(三)对违反本《实施细
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
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
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四)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第九条: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
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
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第十条:安
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
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
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自行制定。  单位和个人设置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
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
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第十一条:禁
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
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
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
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第十四
条: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
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72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
台、电视台、教育电
视台、有线广播电视
传输覆盖网、广播电
视站、广播电视发射
台、转播台、微波站、
卫星上行站的行政
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
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
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
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
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 倍以上 2 倍以
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
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
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
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 倍以上 2 倍
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
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
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7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
卫星等传输方式进
口、转播境外广播电
视节目,擅自利用有
线广播电视传输覆
盖网播放节目,以及
对侵占、干扰广播电
视专用频率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
(四)(五)(七)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
备,可以并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
证:(四)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
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
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
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五)对未经批准,擅
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
放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
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
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七)对侵占、干扰
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
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74  行政处罚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
视台安全播出的,破
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
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
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
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75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
视节目传送业务的
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
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
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
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
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
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
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
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
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
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
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
播电视信号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76  行政处罚 对擅自传送境外卫
星电视节目的行政
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
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
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
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
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
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
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
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
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
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
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
播电视信号的。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
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77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
视听节目服务或者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
听节目服务的行政
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
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
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
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
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予以处罚。
2.《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
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擅自从事专网
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
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
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
处罚。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
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
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
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
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 倍以上 2 倍以
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78  行政处罚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
装和使用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的行政处
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
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
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79  行政处罚 对未持有《许可证》
而擅自设置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或者接
收外国卫星传送的
电视节目的行政处
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
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持有
《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
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
节目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广
播电视厅(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
厅(局)可以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并处以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有私自录制、传播行为,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已有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未持有《许可
证》的,不得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
视节目;其他单位,未持有《许可证》
的,不得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
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80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
出借、买卖《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影产业
促进法》规定的许可
证、批准或者证明文
件,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影产业促
进法》规定的许可
证、批准或者证明文
件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
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
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
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
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
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
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
证明文件的。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第二款:伪造、变造、出租、
出售、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有关电影放映、发行许可证
件,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上述许可证件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1  行政处罚 对发行、放映、送展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
可证的电影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
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
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一)发行、放映未取
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二)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
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
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三)
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参加电影节(展)的。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放映、发
行未获得电影公映许可的电影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
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82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
制、发行、放映活动
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
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
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
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
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83  行政处罚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
国国家尊严、荣誉和
利益,危害社会稳
定,伤害民族感情等
内容的境外电影的
洗印、加工、后期制
作等业务的行政处
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
法》第五十条: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
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
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
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
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
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摄
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
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
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
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
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 5 万元的,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二十五
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
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
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
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
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
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
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84  行政处罚 对电影发行企业、电
影院等有制造虚假
交易、虚报瞒报销售
收入等行为,扰乱电
影市场秩序或者电
影院在向观众明示
的电影开始放映时
间之后至电影放映
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
法》第五十一条:电影发行企业、电
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
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
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
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电影院在向
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
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
以处罚:(一)制造虚假交易、虚报
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的;(二)在电影开始放映之后至放
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85  行政处罚 对电影院侵犯与电
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情节严重的行政处
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
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
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
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二)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
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
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四)侵
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五)
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
交电影档案的。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
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许可证。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违
反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由著作权行政
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86  行政处罚 对未按时办理点播
影院编码、点播院线
编码登记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
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
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
码登记的;(二)点播影院放映所加
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
(三)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
的;(四)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
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五)
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
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
(六)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
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
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
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87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迁移、拆除大
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名录中尚未核定公
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的不可移动文物的
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
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擅
自迁移、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
录中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的不可移动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
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8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
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进行建设工程或者
爆破、钻探、挖掘等
作业等的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
十六条第一款:(一)擅自在文物保
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
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
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
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
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
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
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
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
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
重建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89  行政处罚 对刻划、涂污或者损
坏文物尚不严重等
的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
十六条第二款:刻划、涂污或者损坏
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
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
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
条例》第五十七条:文物保护法第六
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数额为
200 元以下。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90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
有不可移动文物,或
者将国有不可移动
文物作为企业资产
经营等的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
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
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
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
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
用途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91  行政处罚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配备防火、防盗、防
自然损坏的设施等
的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
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
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
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
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
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
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予、出租或
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
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
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
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
所得补偿费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92  行政处罚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
卖的文物或者将禁
止出境的文物转让、
出租、质押给外国
人,尚不构成犯罪等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
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
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
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
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
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书。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93  行政处罚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
报或者拒不上交等
的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
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
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
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
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9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
的文物保护工程资
质证书,擅自承担文
物保护单位的修缮、
迁移、重建工程的处
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
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
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
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
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
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9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
擅自从事馆藏文物
的修复、复制、拓印
活动的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
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
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
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
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9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
复、复制、拓印馆藏
珍贵文物的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
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
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
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工程建设
的长城段落的保护
范围内进行工程建
设等的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
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
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5 万元
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
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
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
的;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
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
越、迁移长城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98  行政处罚 对博物馆取得来源
不明或者来源不合
法的藏品,或者陈列
展览的主题、内容造
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九条:博物馆
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
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
恶劣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
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
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99  行政处罚 对博物馆从事非文
物藏品的商业经营
活动,或者从事其他
商业经营活动违反
办馆宗旨、损害观众
利益的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博物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博
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
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
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
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0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行水
下文物的考古调查、
勘探、发掘活动等的
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
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海上执
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追缴
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
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
足 10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0 年内不受
理其相应申请:
(一)未经批准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
调查、勘探、发掘活动;
(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结
束后,不按照规定移交有关实物或者
提交有关资料;
(三)未事先报请有关主管部门组织
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中国管辖水
域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
(四)发现水下文物后未及时报告。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01  行政处罚 对外国公民、外国组
织和国际组织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考古涉外工作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擅自参观文物点
或者擅自收集文物、
自然标本、进行考古
记录的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
理办法》第十七条:外国公民、外国
组织和国际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三
条的规定,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
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
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其参
观,没收其收集的文物、自然标本和
考古记录。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02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有文物保
护单位的组织或者
个人不依法履行对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
护管理责任的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
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国有文物
保护单位的组织或者个人不依法履
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的,处以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03  行政处罚 对文物保护工程施
工单位不按照文物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的修缮计划和工程
方案进行施工或者
擅自变更修缮计划
和工程设计方案的
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文物
保护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文物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
计方案进行施工或者擅自变更修缮
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明显
改变文物原状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04  行政处罚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使用人遇有危及文
物保护单位安全的
重大险情,未及时向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的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
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
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遇有危
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未
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未及时
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损
失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05  行政处罚 对在考古发掘工作
结束前,施工单位或
者生产单位擅自在
考古发掘区域内进
行工程施工或者生
产活动的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考
古发掘工作结束前,施工单位或者生
产单位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
工程施工或者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施工或者生产活动;拒不停止施
工或者生产活动的,处以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06  行政处罚 对涂改、伪造、变造
或者转让文物销售
专用标识的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
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涂改、伪造、
变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北省大运
河文化遗产保护利
用条例》规定,涂污、
损坏、擅自移动或者
拆除大运河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标志、界
桩的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涂污、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大运
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志、界桩的,
由公安机关、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0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更广播电
视发射台、转播台技
术参数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 年 8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228 号,根据2024
年 1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797 条》修订)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
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
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
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
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
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
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
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
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
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
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
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09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
视节目制作经营单
位或者违反制作电
视剧及其他广播电
视节目管理规定的
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 年 8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228 号,根据2024
年 1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797 条》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广
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
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
目载体,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4 号,
根据 2020 年 10 月 29 日《国家广播
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
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
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播电影
电视总局令第 63 号,根据 2016 年 5
月 4 日《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
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
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
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
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10  行政处罚 对制作、发行、播放
向境外提供含有禁
止内容的电视剧(电
视动画片)的行政处
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 年 8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228 号,根据2024
年 1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797 条》修订)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
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
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
载体,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
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
令第 63 号,根据 2016 年 5 月 4 日《关
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
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制作、发行、
播出的电视剧含有本规定第五条禁
止内容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11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
台、电视台、教育电
视台、有线广播电视
传输覆盖网、广播电
视站、擅自设立广播
电视发射台、转播
台、微波站、卫星上
行站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 年 8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228 号,根据2024
年 1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797 条》修订)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
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
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
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
设备,并处投资总额 1 倍以上 2 倍以
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
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
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
处投资总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
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
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1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许可证,私
自开办有线电视台
 (站)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
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2 号,根据
2018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
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
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
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
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
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 万元以下
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
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
处分;(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
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
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
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
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
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
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
处以警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
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三)对违
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
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
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
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
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
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 1 万元以
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13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
视节目传送业务的
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 12 号) 第
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
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没
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
总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14  行政处罚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
目传送业务(有线)
时未完整传送广电
总局规定必须传送
的广播电视节目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 12 号)第
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
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
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
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
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
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
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持证机构
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许可证载明的
传送内容、传送范围、传送载体、技
术手段,以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
传送业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五)
未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
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
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15  行政处罚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
目传送业务(有线)
时,擅自开办广播电
视节目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 12 号)第
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
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
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
提供传送服务;(三)擅自传送境外
卫星电视节目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
告内容管理的行政
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 年 8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228 号,根据2024
年 1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797 条》修订)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
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
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
载体,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
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
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 号,根
据 2020 年 10 月 29 日《国家广播电
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
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
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
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
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
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
告播出管理的行政
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 年 8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228 号,根据2024
年 1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797 条》修订)第五十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
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
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
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
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
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
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
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
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
电视节目;(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
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
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
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
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 号,根
据 2020 年 10 月 29 日《国家广播电
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
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四十条:违
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
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一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
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
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
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
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
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1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规定》(国务院令第 129 号公布,根
据 2018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
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
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
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
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
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
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19  行政处罚 对未持有《许可证》
的单位和不符合第
六条规定的个人设
置、使用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接收卫星传
送的电视节目的行
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
令第 11 号公布,根据 2021 年 10 月
9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
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六
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置直播卫星
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在直播卫星
公共服务覆盖区域内,个人因自用需
要安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当符合国家
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
第八条: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
位和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个人设置、
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
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
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
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
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
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
元至五万元罚款;(二)对违反本细
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
元罚款;(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
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给予警
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20  行政处罚 对持有《接收卫星传
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许可证》的除了依本
细则取得许可的宾
馆酒店以外的其他
单位,将接收设施的
终端安置到超越其
规定接收范围的场
所和在本单位的内
部闭路电视系统中
传送所接收的境外
电视节目的行政处
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
令第 11 号公布,根据 2021 年 10 月
9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
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十
条第一款:持有《许可证》的单位,
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
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
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二款:依本细则取得许可的宾馆酒
店,可以通过其内部闭路电视系统向
客房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三款:依本细则取得许可的其他单
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
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
其规定接收范围外的场所。禁止在本
单位的内部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
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
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
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
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
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
元至五万元罚款;(二)对违反本细
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
元罚款;(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
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给予警
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21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播放
或以其他方式传播
卫星传送的境外电
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
令第 11 号公布,根据 2021 年 10 月
9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
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十
条第四款: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
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
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
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
节目,应当遵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
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
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
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
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
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
元至五万元罚款;(二)对违反本细
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
元罚款;(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
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给予警
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22  行政处罚 对利用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接收、传播反
动淫秽的卫星电视
节目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
令第 11 号公布,根据 2021 年 10 月
9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
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十
条第五款: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
目。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
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
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
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
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
元至五万元罚款;(二)对违反本细
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
元罚款;(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
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给予警
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23  行政处罚 对涂改、转让、未按
照规定程序及时报
请审批机关换发或
者注销、不按照规定
申领《接收卫星传送
的境外电视节目许
可证》的行为的行政
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
令第 11 号公布,根据 2021 年 10 月
9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
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十
二条:《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
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
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
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及
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
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
满需继续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
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领《许可证》。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
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
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
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
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
元至五万元罚款;(二)对违反本细
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
元罚款;(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
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给予警
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24  行政处罚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的宣传、广告违反
规定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
令第 11 号公布,根据 2021 年 10 月
9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
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十
三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
告,不得违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
关规定。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
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
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
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
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
元至五万元罚款;(二)对违反本细
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
元罚款;(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
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给予警
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2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履行
生产备案、设备信息
上传等程序而生产
直播卫星地面接收
设施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
令第 11 号公布,根据 2021 年 10 月
9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
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十
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应
当符合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
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还应
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要
求,履行生产备案、设备信息上传等
程序。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
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
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
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
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
元至五万元罚款;(二)对违反本细
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
元罚款;(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
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给予警
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26  行政处罚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安装服
务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
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令第 60 号公布,根据 2021 年 10 月 9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
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四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
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
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
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
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
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
服务活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
务机构,应当向持有审批机关批准文
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购买证明的单
位或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的个人,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
服务。所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
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准的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从合法
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定向
进货;进货时,应当核验该企业所持
相关生产资质等文件。卫星地面接收
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
当接受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实
施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活
动。卫星节目运营机构不得向未取得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证》的单位委托卫星节目落地代理、
收视授权。
第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
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
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27  行政处罚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安装服务机构和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生产企业之间,存在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利益关联的行政处
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
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令第 60 号公布,根据 2021 年 10 月 9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
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十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除
依法形成的供货关系外,不得存在其
他利益关联。相关供货产品的维修网
点,双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合作
方式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
业不得自行建立或者参股。设立维修
网点应当具备必要的维修管理条件,
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凭
批准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变更或者
注册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五条第二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
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
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2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
使用广播电视专有
名称开展业务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56 号,
根据 2015 年8 月 28 日《关于修订部
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
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
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
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股
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
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
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
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
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
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
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
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
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
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
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
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
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
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
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
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
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
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
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
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
的。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
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
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第 6 号,根据 2021 年 3 月 23 日《国
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
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
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
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
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两万元
以下罚款:
(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
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二)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
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
案的;(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将拟
增加的新产品或者开展的新业务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行安全评估的;
(四)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
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
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
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五)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
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
证查验义务的;(六)未按本规定要
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
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
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七)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
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
出标识、名称的;(八)内容提供服
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
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
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
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
(九)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
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
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
报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十)用
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
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
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十一)向未
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
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
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
服务的;(十二)未向广播电视行政
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
的信号接入条件的;(十三)专网及
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
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四)
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
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五)以虚假
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
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
有前款第十五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
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
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29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
视听节目服务的行
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56 号,
根据 2015 年8 月 28 日《关于修订部
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从事互联网
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
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
正,可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
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第 6 号,根据 2021 年 3 月 23 日《国
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
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
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
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30  行政处罚 对传播的视听节目
内容违反本规定的
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56 号,
根据 2015 年8 月 28 日《关于修订部
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传播的视听节目
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
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
正,可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
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第 6 号,根据 2021 年 3 月 23 日《国
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
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
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
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3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许可证载
明或备案的事项从
事互联网视听节目
服务的或违规播出
时政类视听新闻节
目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56 号,
根据 2015 年8 月 28 日《关于修订部
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未按照许可证载
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
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
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
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
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之规定予以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
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第 6 号,根据 2021 年 3 月 23 日《国
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
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
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
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
以处罚:(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
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
(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的;(三)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
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
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
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
版权等管理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32  行政处罚 对转播、链接、聚合、
集成非法的广播电
视频道和视听节目
网站内容的和擅自
插播、截留视听节目
信号的行为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56 号,
根据 2015 年8 月 28 日《关于修订部
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转播、链接、聚
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
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
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
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可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
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
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第 6 号,根据 2021 年 3 月 23 日《国
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
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
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
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予以处罚:(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
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
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
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
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
(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
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
节目信号的;(三)传输分发服务单
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
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
(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
制信号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3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办广播电
视视频点播业务的
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5 号,
根据 2021 年 10 月 8 日《国家广播电
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
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违反本
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
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34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
播业务许可证》持有
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5 号,
根据 2021 年 10 月 8 日《国家广播电
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
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违反本办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
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
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二)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股
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
点播业务的;(三)播放不符合本办
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
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
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
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
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
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35  行政处罚 对宾馆饭店允许未
获得《广播电视视频
点播业务许可证》的
机构在其宾馆饭店
内经营视频点播业
务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5 号,
根据 2021 年 10 月 8 日《国家广播电
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
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
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
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
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
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3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入网认定
标准生产产品,产品
质量或者性能明显
下降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
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 1 号,
根据 2021 年 10 月 8 日《国家广播电
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
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已获得入
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
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国务院广
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一)
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
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二)质
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
定时水平的;(三)不落实售后服务
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37  行政处罚 对产品质量或者性
能严重下降,发生严
重质量事故或者造
成严重后果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
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 1 号,
根据 2021 年 10 月 8 日《国家广播电
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
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
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
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国务
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
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
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
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
原入网认定证书的;(三)涂改、出
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
书的;(四)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
证书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38  行政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
保护范围内进行建
筑施工、兴建设施或
者爆破作业、烧荒等
活动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
令第 295 号)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
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
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
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
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
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39  行政处罚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
施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
令第 295 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
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
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 1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
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40  行政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
保护范围内有种植
树木、农作物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
令第 295 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
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
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
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
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
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
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41  行政处罚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
广播电视传输线路
保护范围内堆放笨
重物品、种植树木、
平整土地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
令第 295 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
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
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
人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
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
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
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
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
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
信线路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42  行政处罚 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43  行政处罚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行为的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44  行政处罚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45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行为的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4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行为的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47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48  行政处罚 对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49  行政检查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 年 7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528 号,2016 年
2 月 6 日予以修改)
第 5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
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 33 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
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
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
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
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
行实地抽样检查。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50  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经营活动的监督检
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
例》(2002 年 9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363 号公布,2011 年 1 月 8 日第一次
修订,2016 年 2 月 6 日第二次修订)
第 4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
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
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
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51  行政检查 对艺术品经营管理
的监督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
第 56 号)
第 3 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
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
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
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
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
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实施处罚。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52  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文化活动
的监督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
年 5 月 10 日文化部令第27 号公布,
2017 年 12 月 15 日文化部令第 57 号
修改)第 6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
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
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
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
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
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53  行政检查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
级机构开展考级活
动的监督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2004 年 7 月 1 日文化部令第 31 号
公布,2017 年 12 月 15 日文化部令第
57 号修订)
第 5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
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
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
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54  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从事经
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 年 1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58 号公布,2016
年 2 月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予以修
改)
第 3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
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
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
理。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55  行政检查 对旅行社监督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
年 4 月 25 日主席令第 3 号)
第 83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
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
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
施监督检查。 ”
第 85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
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
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
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
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
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
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
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
制。 ”
《旅行社条例》(2009 年 2 月 20 日
国务院令第 550 号公布,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666 号第一次修
改,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二次修改)
第 3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 41 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
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
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
当及时予以处理。 ”
第 42 条“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
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
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
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
息等。 ”
第 43 条“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
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
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
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
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
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
第 44 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
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
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
信息等统计资料。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56  行政检查 对导游人员的监督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
年 4 月 25 日发布,2016 年 11 月 7
日修改)
第 83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
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
第 85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
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
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
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
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
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
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
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
制。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 年 5
月 14 日国务院令第 263 号发布,2017
年 10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687 号修改)
第 3 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
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
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
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
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
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
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
格证书。 ”
第 4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
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
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
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
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
游行政部门规定。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57  行政检查 文物购销经营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三条:文物商店购买、
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
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
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
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
及成交价格,并报核准其销售、拍卖
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
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 75 年。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
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58  行政检查 文物拍卖经营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三条:文物商店购买、
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
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
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
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
及成交价格,并报核准其销售、拍卖
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
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 75 年。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
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59  行政检查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
构和业务的行政检
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 年 8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228 号,根据2024
年 1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797 条》修订)第五条:国务
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
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
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60  行政检查 对广播电视节目传
送机构和业务的行
政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3 号)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
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
传送业务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
传送业务的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61  行政检查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
营服务、有线电视付
费频道业务和移动
数字电视业务的行
政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
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7 号)第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
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
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62  行政检查 对广播电视广告播
出的行政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
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 号)第
五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
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
责。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
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63  行政检查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
作经营机构的行政
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 年 8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228 号,根据2024
年 1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797 条》修订)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
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
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4 号,
2015 年 8 月 28 日修正,2020 年 10
月 29 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广播
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
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
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
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64  行政检查 对网络视听节目服
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56 号)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
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
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
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
出示有关证件。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
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第 6 号,2021 年 3 月 23 日国家广电
总局令第8 号修改)第二十条:内容
提供服务单位负责审查其内容提供
平台上的节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
七条的规定和版权管理要求,并进行
播前审查。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
目审查、安全播出等节目内容管理制
度,配备专业节目审查人员。所播出
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
时长、来源等信息,应当至少保留六
十日,并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
查询。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发现含有违
反本规定的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
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报告,落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管理
要求。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65  行政检查 对信息网络和公共
载体传播视听节目
的行政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56 号)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
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
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
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
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
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
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
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
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
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
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
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
监督管理。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
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第 6 号,2021 年 3 月 23 日国家广电
总局令第8 号修改)第三条:国家广
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
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
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
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66  行政检查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
播节目的行政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 35 号)第
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
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
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
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
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
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67  行政检查 对广播电视传输覆
盖的行政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 年 8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228 号,根据2024
年 1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797 条》修订)第五条:国务
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
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
部 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
电视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
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
号,2021 年 3 月 23 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
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无线传输覆盖
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
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
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
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
率(以下简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
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传输
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68  行政检查 对非法卫星电视广
播地面接收设施的
行政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规定》实施细则(1994 年广播电影电
视部令第 11 号)第二条: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
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
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
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
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
情况进行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
服务暂行办法》(2009 年国家广播电
影电视总局令第60 号)第三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
施管理办法》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69  行政检查 对电视剧(电视动画
片)制作机构的制作
情况的行政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 年 8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228 号,根据2024
年 1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797 条》修订)第五条:国务
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
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
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
视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4 号)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
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
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
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70  行政检查 对违法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行政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授权单位应当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授权单位可以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3年以内的审批权。
第三十五条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71  行政检查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72  行政检查 对体育类基金会的行政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73  行政检查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74  行政检查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行政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75  行政检查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76  行政检查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一、《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77  行政检查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行政检查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四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有关组织、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织监
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
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
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范围内此类单位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
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
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
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
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78  行政强制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条例》的规定擅自从
事互联网上网服务
经营活动的行政强
制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
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
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
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
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
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
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
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
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
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1.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
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救济途径。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79  行政强制 对涉嫌违法从事出
版物出版、印刷或者
复制、发行等活动的
行政强制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
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
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
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
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
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1.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
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救济途径。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280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影产业促进法》规
定的行为的行政强
制
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
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
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
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
物。
1.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
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救济途径。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
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
中予以注明。
3.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
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
5.执行责任: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